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428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白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428刑初73号公诉机关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元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建文,云南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云波、王蕊、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建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白某某在元江县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委会赶集的街上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一个不知名的男子购买了一只疑似蜥蜴的动物,放在其工作的元江某庄园某旅游有限公司(某水库旁)内圈养。同年12月该动物死亡,被告人白某某叫人将该动物尸体清理后放在元江某庄园某旅游有限公司餐饮部收银室的冰箱内冷冻。2016年3月17日,元江县森林公安局的民警对元江某庄园某旅游有限公司餐饮部例行检查时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蜥蜴动物死体属巨蜥,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标准为人民币11250元。另查明,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白某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移送清单;证人杨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杨某、何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巨蜥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白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及提出被告人白某某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辩护人杨建文提出被告人白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过轻,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元江县森林公安局的一只巨蜥死体,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艾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