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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5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陈浩滨与马利峰、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滨,马利峰,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初5394号原告:陈浩滨。委托代理人:徐钱炜,杭州市银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利峰。被告:张燕。原告陈浩滨诉被告马利峰、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浩滨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马利峰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被告张燕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承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浩滨的委托代理人徐钱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利峰、张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张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9日,被告马利峰向原告陈浩滨借款2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发生后,经原告陈浩滨多次催讨,被告马利峰仅归还5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马利峰、张燕于2006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后于2016年1月26日经本院调解离婚,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马利峰向原告陈浩滨借款250000元的事实,有相应的借条和原告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马利峰在原告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未及时还清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马利峰、张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二被告已离婚,被告张燕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利峰、张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利峰归还原告陈浩滨借款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马利峰、张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唐承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