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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执3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良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良矢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良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良矢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沈金凤,孙晓勤,王洪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3489号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田天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良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沈金凤,副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良矢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郭留红,经理。被执行人沈金凤,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被执行人孙晓勤,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以上四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洪俊,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省金坛市。被执行人王洪俊,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72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52435.5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分期付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07执348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伟平审 判 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马根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咏凌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