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光杰与杨文华、紫金财产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杰,杨文华,紫金财产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1611号原告黄光杰,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百色市右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吉云,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华,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七塘村服务综合楼。负责人罗邦钊,公司经理。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宁市茶花园8号碧湖大厦13层。负责人李自力,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杰诉被告杨文华、紫金财产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黄光杰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光杰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光杰负担。审判员 陈红官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宪华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