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民初3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3824号原告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红群,宿迁市宿豫区井头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凯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