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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3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3824号原告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红群,宿迁市宿豫区井头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凯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