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24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聊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付侠、王风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付侠,王风梅,李文正,王传飞,钱品旺,李士宾,李月坤,王清广,王泽芳,李付北,李月贵,李付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4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聊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付侠,男。被执行人:王风梅,女。被执行人:李文正,男。被执行人:王传飞,男。被执行人:钱品旺,男。被执行人:李士宾,男。被执行人:李月坤,男。被执行人:王清广,男。被执行人:王泽芳,男。被执行人:李付北,男。被执行人:李月贵,男。被执行人:李付松,男。本院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付侠、王风梅、李文正、王传飞、钱品旺、李月坤、王清广、李士宾、李付北、李付松、李月贵、王泽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工商注册、无房产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标的129982.82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29982.82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本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