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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洪伟与被执行人王晓敏、孙作魁、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伟,王晓敏,孙作魁,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刘洪伟,男,1980年2月13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珲春市英安镇机关村*组。被执行人王晓敏,女,1960年10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被执行人孙作魁,男,1961年12月19日生,汉族,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朝阳街友谊路26号。申请执行人刘洪伟与被执行人王晓敏、孙作魁、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4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借款本金200万元;2、案件受理费24880元、公告费300元;3、执行费2265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45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