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潘金兮与陈福华、李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兮,陈福华,李月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3民初1247号原告:潘金兮,个体户。被告:陈福华,退休职工。被告:李月仙,退休职工。原告潘金兮与被告陈福华、李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金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福华、李月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金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陈福华、李月仙共同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92,850元,本息合计162,8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潘金兮变更诉讼请求为:三份借条的利息合计92,400元。剩余利息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系邻居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方因购买工程机械设备需要资金,于2005年10月11日、2009年2月1日、2011年4月17日两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000元、20,000元,合计70,000元。其中2005年10月11日借款口头约定月息1.5%,其他两笔借款约定月息2%。借款后,2005年10月11日的借款利息结付到2008年11月11日前,从2008年11月11日至2016年3月11日的利息计40,050元。2009年2月1日的借款支付了一年利息,从2010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的利息计29,200元。2011年4月17日未支付过利息,从2011年4月17日至2016年3月17日的利息计23,6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取,被告均以暂时无力支付为由,进行拖欠。后两被告长期外出,有意躲避债务,至今未还。被告陈福华、李月仙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认为,被告陈福华、李月仙分别向原告潘金兮借款及数额,有两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导致本案的发生,被告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陈福华、李月仙分别向原告借款时是在两被告的婚姻存续期内,被告陈福华、李月仙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对方的个人债务,因此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被告陈福华、李月仙都应承担对方的债务。2011年4月7日的20,000元借款借条中约定每季度计息1200元,折合年利率24%,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2009年2月1日的20,000元借款借条中注明“2009年2月1日已结息一年4800元,2010年2月1日开始”,故可以推出一年的利息为4800元,折合年利率24%,亦不违反法律规定。2005年10月11日的30,000元借款虽注明了“结息到2008年11月1日”,但是该借条未写明具体是多少利息,故属于利息约定不明,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原告潘金兮要求被告陈福华、李月仙归还两笔20,000元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而30,000元的利息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福华、李月仙应归还原告潘金兮的借款30,000元;二、被告陈福华、李月仙应归还原告潘金兮的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9,200元(按年利率24%从2010年2月1日起算至2016年3月1日止),合计49,200元。2016年3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陈福华、李月仙应归还原告潘金兮的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3,600元(按年利率24%从2011年4月17日起算至2016年3月17日止),合计43,600元。2016年3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上述一、二、三项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6元,由被告陈福华、李月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伟中人民陪审员 姚文炜人民陪审员 吕昌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庆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