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2176882-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楼1栋。负责人吴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霞,女,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栖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陈霞名下坐落在南京市鼓楼区某某路XX号XXXX室(丘权号:578002-II-104,证号:鼓转字第499622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龚明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