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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仲勤与刘忠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仲勤,刘忠义,杭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364号申请执行人王仲勤,男,194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忠义,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杭艳琴,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忠义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忠义、杭艳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申请人给付所欠申请人本金11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阶段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刘忠义及杭艳琴在大保当镇分红,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6)陕0821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明军审判员  高云岗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