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30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周学顺申请执行周文举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顺,周文举,周大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0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周学顺,男,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周文举,男,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周大吕,男,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周学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文举、周大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6)云2930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周文举、周大吕于2016年4月25日前再赔偿给原告伤残等费用68000元。(2016)云2930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周文举、周大吕已向申请执行人周学顺支付了履行款50000元,余款180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周学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文举、周大吕履行款18000元。本院受理以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文举、周学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在本院执行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周文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县支行的储蓄账户存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元),现履行款已全部结算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930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许 铭审判员 张全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磊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