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313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林运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运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13刑初79号公诉机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运华,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运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运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日20时左右,被告人林运华无证醉酒驾驶赣J×××××号摩托车途径湘东区滨江北路国土资源局门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赣J×××××号摩托车侧翻倒地。经对被告人林运华抽血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41mg/100ml,符合《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标准,确定为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林运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常住人口登记表、办案说明及被告人林运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林运华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林运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运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已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晓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诗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