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0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875号原告: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工业园景观路45号。法定代表人:周文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天,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19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洪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