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大连大林摩托车有限公司与杨正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大林摩托车有限公司,杨正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大林摩托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洪伟,、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正君,男。本院在执行大连大林摩托车有限公司与杨正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工作收入,无能力履行,因生效法律文书中记载被执行人的出生有误无法查询其身份信息,故暂无法进行网络查询,待核准身份信息后再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02)金经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及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刘延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莹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