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2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丽与深圳市永晋盈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丽,深圳市永晋盈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2234号上诉人:陈丽(原审原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永晋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钟彩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兴,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娟,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丽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永晋盈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丽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陈丽负担,由本院退还陈丽4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毅审 判 员 张 睿代理 审 判员 王丹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兼) 林晓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