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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泰安市基金融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与济南运成祥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义立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运成祥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义立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儒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基金融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李玖琮,李丽娟,冯雪,牛玉玲,强坤,杨延超,X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2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运成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机场路西侧侯家村路段。法定代表人:杨延超,任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义立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机场路西侧侯家村路段。法定代表人:李玖琮,任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儒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温梁路中段谢家屯村90号101室。法定代表人:强坤,任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基金融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青年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马玉军,任董事长。原审被告:李玖琮。原审被告:李丽娟。原审被告:冯雪。原审被告:牛玉玲。原审被告:强坤。原审被告:杨延超。原审被告:XX。上诉人济南运成祥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义立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儒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基金融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李玖琮、李丽娟、冯雪、牛玉玲、强坤、杨延超、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运成祥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义立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儒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均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济南运成祥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义立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儒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润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