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执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严文猛与江培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文猛,江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223-1号申请执行人:严文猛。被执行人:江培辉。本院在执行严文猛诉江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43000。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所,被执行人江培辉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无工商登记,无车辆信息,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以(2016)鄂1181执223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江培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江培辉承诺在2016年8月底前履行10000元;2016年9月底前履行20000元;余款13000元在2016年10月底前付清。申请执行人严文猛同意被执行人江培辉的延期付款请求,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承诺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