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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周正红交通肇事罪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陕07刑申2号周某某:你因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原判存在漏罪漏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段某某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但原判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蔡某某强迫余某某乘车送亲导致死亡,蔡某某的胁迫行为与余某某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段某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在未确认王某某是否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交其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段某某对此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依法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段某某在主观上与王某某无共同犯意,客观上也未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故段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同时,本案系刑事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未对段某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无权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增列刑事被告人,故该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蔡某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申诉理由,经查蔡某某对本案的发生无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和过错,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