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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谢银与胡新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银,胡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275号申请执行人谢银,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胡新华,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谢银与胡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胡新华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基高审判员  欧阳杰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