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执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孔凡举与许志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举,许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中执字第1418号申请执行人孔凡举,男,汉族,1947年9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许志友,男,汉族,1954年11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许志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许志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志友的银行存款298977元。划拨被执行人许志友的银行存款2989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