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6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英三与李贺祯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三,李贺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1715号原告:李英三,男,1974年11月86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李贺祯,男,58岁,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案由:排除妨碍纠纷。原告:李英三诉被告李贺祯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方以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由,于2016年8月16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李贺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李英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英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英三负担。审判员  唐同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彦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