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英三与李贺祯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三,李贺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1715号原告:李英三,男,1974年11月86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李贺祯,男,58岁,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案由:排除妨碍纠纷。原告:李英三诉被告李贺祯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方以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由,于2016年8月16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李贺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李英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英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英三负担。审判员 唐同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彦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