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恢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徐树田与兰大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树田,兰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徐树田,男,1951年7月7日生,汉族,大安市人,农民,现住大安市。被执行人兰大伟,男,1982年11月23日生,汉族,大安市人,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树田与被执行人兰大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兰大伟账户正冻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树田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安市人民法院(2007)郊民初字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树茂审判员 周欣立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