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3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张前勇与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前勇,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3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张前勇。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法定代表人:刘玄,总经理。申请人张前勇与被申请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一案,武汉市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5日作出汉劳人仲裁字(2016)第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自此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张前勇补缴2011年10月至2015年4月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6372.27元。权利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立案,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其他动产正在进行评估拍卖,资产处置尚需时日,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可供变现的财产正在处置之中,尚需时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汉劳人仲裁字(2016)第9-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善审判员 黄 氢审判员 王传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忠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