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3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3民初215号原告:赵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廖新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