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2016)甘08行初21号宁县瓦斜乡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宁县瓦斜乡瓦斜村吴峁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8行初21号起诉人甘肃省宁县瓦斜乡瓦斜村吴峁村民小组。负责人吴清玉,该村民小组组长。2016年8月17日,本院收到甘肃省宁县瓦斜乡瓦斜村吴峁村民小组的起诉状,以宁县人民政府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宁政行决字〔2016〕1号《关于瓦斜乡官草咀林场林地权属争议确权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确权决定,并确定官草咀林场在吴峁山的50亩土地为吴峁村民小组所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第二款“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属复议前置的案件。在起诉人未就宁政行决字〔2016〕1号《关于瓦斜乡官草咀林场林地权属争议确权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下,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甘肃省宁县瓦斜乡瓦斜村吴峁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穆 雯审判员 岳 学 敏审判员 摆 建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