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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余厚忠与杨文忠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余厚忠,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杨文忠,男,196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三(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830,000元及诉讼费16,8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杨文忠名下的银行存款391,100元,并再次对银行账户、房产、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发还上述款项后,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获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1)金民三(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审 判 长  逢文清代理审判员  马永强代理审判员  蒋照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见文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