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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8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与赵大军、于春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赵大军,于春侠,沈阳鹏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816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019103300。负责人:刘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晓娜,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晓琳,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大军,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于春侠,女,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沈阳鹏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与被告赵大军、于春侠、沈阳鹏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大军、于春侠、沈阳鹏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5,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大军、于春侠、沈阳鹏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