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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723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子诉被告黄维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子,黄维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723民初919号原告李华子,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黄维谷,男,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云南省华坪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华子、被告黄维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21日被告以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了5000元。我将5000元的现金给了被告,同时他向我出具了欠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31日。被告在偿还了我2000元后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不归还我剩余借款。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维谷辩称:我向原告借钱是事实,但是我现在也是没有钱还原告。���告也知道我家里的情况,我孩子还在丽江读书,家里还有一个精神病人,每个月都得按时到攀枝花开药。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欠条一份,拟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欠条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被告没有书面证据材料向法庭提交。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在欠条上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5月31日。被告在偿还了原告2000元后,还有3000元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还余3000元未偿还,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同时被告也予以承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照约定归还原告的借款。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维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李华子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维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明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洪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