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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4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福建中浩置业有限公司与林研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浩置业有限公司,林研珠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4156号原告:福建中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李伟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枝,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研珠,女,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原告福建中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研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中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福建中浩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福建中浩置业有限公司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中浩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52元,减半收取计5926元,由福建中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君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丽端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