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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萍,王会吉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民初2928号原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王某某,现住榆树市。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春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王超毅,现年8周岁。现双方婚后感情不和,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8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王超毅,现年8周岁。现原告为请求与被告离婚诉来本院。庭审中原告提供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7日登记结婚。被告质证没有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的事实存在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