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6
案件名称
1121邢杰与陈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杰,陈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1121号申请人邢杰,男,汉族,1987年04月02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陈辰,女,汉族,1987年04月17日,;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人邢杰与被执行人陈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19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另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情况,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民初字第019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长 苏士军执行员 乔爱民执行员 展 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更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