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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龚家祥与李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家祥,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龚家祥,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波,男,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潢川县。本院在执行龚家祥申请执行李波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李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筱审判员 李魏巍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