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中亮与崔同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亮,崔同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1448号原告张中亮。委托代理人苏培江,博兴民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同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亮与被告崔同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培江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在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中亮负担。审判员 安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