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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中亮与崔同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亮,崔同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1448号原告张中亮。委托代理人苏培江,博兴民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同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亮与被告崔同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培江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在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中亮负担。审判员  安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