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4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子凡与范丽娟、姚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子凡,范丽娟,姚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4969号原告:周子凡。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萍。被告:范丽娟。被告:姚瑞。原告周子凡诉被告范丽娟、姚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子凡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丽娟、姚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子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两被告范丽娟、姚瑞偿还借款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年初,被告范丽娟因家中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经催要被告范丽娟偿还借款1000元,于2015年6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约定借款6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形成诉讼。范丽娟、姚瑞缺席,未作实体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无故缺席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初,被告范丽娟向原告周子凡借款7000元,2015年5月份,被告范丽娟偿还借款1000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范丽娟于2015年6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逾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无果,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交的借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借款后未按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丽娟偿还原告周子凡借款6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周子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范丽娟负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国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