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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胡德权与陈涛、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权,陈涛,陈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2民初1545号原告:胡德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涛被告:陈兵原告胡德权与被告陈涛、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德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陈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德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涛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清息止),被告陈兵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18日,陈涛立据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半年,由陈兵提供担保。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陈涛拒绝还款。陈涛、陈兵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陈涛、陈兵未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通过银行提取现金借给被告,后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据30万元借条,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原告要求陈涛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陈兵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涛偿还原告胡德权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陈兵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陈涛、陈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霞人民陪审员 杨   浩人民陪审员 孙 晓 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静(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