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9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男,生于1982年12月11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陕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李某向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暂无住房、无车辆、无证券、无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朋军审判员  张广现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