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0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艳庆、黎文文与丁汉生、谭明霞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庆,黎文文,丁汉生,谭明霞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742号原告:李艳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文文,系原告李艳庆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双顶。原告黎文文。被告:丁汉生。被告:谭明霞,系被告丁汉生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庆、黎文文与被告丁汉生、谭明霞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庆、黎文文于2016年8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互相谅解达成和解方案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庆、黎文文撤回对被告丁汉生、谭明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李艳庆、黎文文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吴福君人民陪审员  吴爱民人民陪审员  雎开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乐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