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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中利与博爱县金诚信外派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烟台金辉煌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利,博爱县金诚信外派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烟台金辉煌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568号原告:王中利,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长江,博爱县鑫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博爱县金诚信外派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利军,该公司经理。被告:烟台金辉煌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围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永强,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中利与被告博爱县金诚信外派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烟台金辉煌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王中利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利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中利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中利负担。审 判 长  杨爱国人民陪审员  崔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晓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林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