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中利与博爱县金诚信外派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烟台金辉煌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利,博爱县金诚信外派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烟台金辉煌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568号原告:王中利,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长江,博爱县鑫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博爱县金诚信外派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利军,该公司经理。被告:烟台金辉煌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围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永强,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中利与被告博爱县金诚信外派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烟台金辉煌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王中利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利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中利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中利负担。审 判 长 杨爱国人民陪审员 崔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晓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林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