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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昆与卞春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昆,卞春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1656号原告:李昆。委托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春盛。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负责人:陈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昆与被告卞春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昆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艳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江龙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