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3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杨长凤与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长凤,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3字第788号原告杨长凤。委托代理人戚曙光,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人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曾琼,住址邵阳市大祥区公园路20号3-6楼。委托代理人罗勇,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继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凤与被告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长凤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长凤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凤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谢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阳兰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