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万志强诉石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志强,石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3058号原告万志强,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石学文,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志强与被告石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万志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志强撤回对石学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万志强负担。审判员 罗玉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