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163117家禾诉吴海清撤诉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家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某,君山区佳和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117号原告岳阳家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中路神舟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苏爱山,总经理。被告吴某。被告君山区佳和大酒店,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亚华大市场世纪嘉园。经营者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家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君山区佳和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岳阳家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家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家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岳阳家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彭莎莎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