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志珍合同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850号被执行人黄志珍,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志珍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涉财产部分中,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刑终字第68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黄志珍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庭于2016年6月8日移送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金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博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