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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4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黄顺英与吴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顺英,吴良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4394号原告:黄顺英。被告:吴良斌。原告黄顺英诉被告吴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诉讼过程中变更了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吴良斌向原告黄顺英借款20万元,由被告吴良斌于2014年12月5日出具的借款借据为凭,双方未约定借款需支付利息,但被告吴良斌在还款日期栏有写到“年底还拾万元”。然而,被告吴良斌至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果故而引发本案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良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顺英借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吴良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文丹人民陪审员  陈 宪人民陪审员  叶建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缪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