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异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尹立芹与辽源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立芹,尹延芹,于鑫淼,刘丽贤,苏胜齐,赫威,吴静,辽源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异36号案外人:刘海燕,女,汉族,1976年1月4日生,住辽源市龙山区站前街6委*组。申请执行人:尹立芹,女,汉族,1962年9月24日生,住辽源市龙山区西宁街7委*组。申请执行人:尹延芹,女,汉族,1968年2月26日生,住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街1委**组。申请执行人:于鑫淼,女,汉族,1977年4月25日生,住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街12委*组。申请执行人:刘丽贤,女,汉族,1971年4月21日生,住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街1委**组。申请执行人:苏胜齐,男,汉族,1956年6月24日生,住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9委**组。申请执行人:赫威,男,满族,1955年6月5日生,住辽源市南康街15委**组。申请执行人:吴静,女,汉族,1969年4月16日生,住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号5-5。被执行人:辽源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君,该公司经理。原告尹立芹、尹延芹、于鑫淼、刘丽贤、苏胜齐、赫威、吴静与被告辽源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刘海燕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海燕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1.中止(2016)吉0402民初568-1、570-1、828-2号民事裁定书及(2016)吉0402执348、349、350、351号执行裁定书对南郡富苑小区的5号楼1单元1002室房屋的执行;2.解除对南郡富苑5号楼1单元1002室房屋的查封。事实和理由:尹立芹、尹延芹、于鑫淼、刘丽贤、吴静、赫威、苏胜齐与鑫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在诉讼阶段查封了案外人所有的位于南郡富苑小区的5号楼1单元1002室房屋。但案外人已经实际购买了该房屋,已通过银行贷款交付了全款,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综上,该房屋已属于案外人所有,案外人请求贵院立即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措施,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措施,切实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尹立芹、尹延芹、于鑫淼、刘丽贤、吴静、赫威、苏胜齐未进行抗辩。被执行人鑫达公司未进行抗辩。经审查查明:在执行阶段,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吉0402执312、320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吉0402执348、349、350、35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该争议房屋在民事诉讼阶段分别由诉讼庭室经过原告提出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后,由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568-1、570-1号民事裁定书;由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82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在执行阶段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本院作出的(2016)吉0402执348、349、350、35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轮候查封了该房屋。此外,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在2014年7月14日,办理预告登记在2014年7月23日,均在查封日期之前。本院认为:刘海燕提出异议的房屋是在民事诉讼阶段由诉讼庭室在原告提出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后进行查封。在执行阶段由本院作出的(2016)吉0402执348、349、350、351号执行裁定书是根据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以及申请执行人申请作出的,该执行行为与执行程序合法有效。但刘海燕购买的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已交付全部购房款,并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预告登记。买卖已成交,未进行依法登记并非刘海燕的责任。刘海燕要求解除对该房屋查封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吉0402民初568-1、570-1、828-2号民事裁定书及(2016)吉0402执348、349、350、351号执行裁定书中涉及被执行人辽源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南郡富苑小区5号楼1单元1002室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谢利明审判员 王奎武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