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7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华与被执行人白水县福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华,白水县福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235号申请人郭华,女,汉族。被执行人白水县福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种健康,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郭华与被执行人白水县福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照(2016)陕05民终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案件执行款12637元、受理费232元,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80元被执行人自愿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民终第5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占民审 判 员  景军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