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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陈桐与金宝、金忠伟、李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桐,金宝,金忠伟,李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81民初1218号原告:陈桐,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金宝,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金忠伟,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李传新,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陈桐与被告金宝、金忠伟、李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桐,被告金宝、金忠伟、李传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金宝、金忠伟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分计算至起诉时,共计2万元),李传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3日,被告金宝、金忠伟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1分,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被告金宝、金忠伟无力偿还借款,于2015年4月23日出具了《借款承诺书》,承诺分期给付借款本息,由李传新承担连带担保,现金宝、金忠伟未按承诺给付,无奈,依法提起诉讼。金宝辩称:借款事实存在,但偿还了6000元的利息。金忠伟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原来借款3万元,后连本带利凑到5万元,我重新给写的欠条,期间偿还了6000元的利息。李传新辩称:1.我在承诺书上签字是受胁迫签的,应认定无效。2.金宝、金忠伟已用房产抵押,否则我不会签字,我的担保只是走个形式,顶多属于在房产抵押之外的担保。3.按照借款承诺书,2015年8月前就还2万元本金,逾期后,陈桐超过半年没有向我主张权利,所以这2万元已过担保期限。鉴于上述理由,应驳回陈桐对我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金宝、金忠伟共向陈桐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万元,约定利息1分,至2015年4月3日,本息合计5.6万元。金宝、金忠伟因无力偿还借款于2015年4月23日为陈桐出具《借款承诺书》承诺:“在2015年5月15日前偿还6000元,2015年8月前偿还2万元,剩余3万元于2016年11月前还清,月利息1分,如不能按期偿还,月利息按1.5分计算,如所欠的款未还,用原来的土地继续抵押至欠款还清时止。”该承诺由李传新担保。上述借款金宝、金忠伟已给付利息6000元。在诉讼过程中,陈桐放弃部分利息,只要求金宝、金忠伟再给付利息6000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金宝、金忠伟承认欠陈桐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6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李传新认为其在担保人处签字是受人胁迫所致,是无效的,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房屋等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李传新主张的房屋抵押,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并未设立,故本院对李传新在抵押之外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陈桐要求李传新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所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双方约定在2015年8月前偿还借款2万元,至起诉时已超过6个月,故对该2万元及利息6000元,保证人李传新免除保证责任,但对另3万元李传新应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金宝、金忠伟应立即偿还陈桐借款人民币本金5万元及利息6000元,其中本金人民币3万元由李传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金宝、金忠伟欠原告陈桐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其中本金3万元由被告李传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被告金宝、金忠伟负担。被告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陈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海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博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