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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6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天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金天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天雪莲生态保养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天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天雪莲生态保养有限公司,祖明军,何军,祖威,王嵛,吕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6财保19号申请人天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天门市。法定代表人王齐平,局长。被申请人:金天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法定代表人祖明军。被申请人:山东金天雪莲生态保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何军。被申请人:祖明军。被申请人:何军。被申请人:祖威。被申请人:王嵛,曾用名王少正。被申请人:吕丽丽,山东烟台人。申请人天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金天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天雪莲生态保养有限公司、祖明军、何军、祖威、王嵛、吕丽丽涉嫌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天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金天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天雪莲生态保养有限公司、祖明军、何军、祖威、王嵛、吕丽丽的银行账户资金予以冻结,申请人天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金天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天雪莲生态保养有限公司、祖明军、何军、祖威、王嵛、吕丽丽的银行账户资金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甘         利         华审判员 刘志雄审判员马黎明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