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夏波、刘小翠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刘小翠,夏波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4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62011608。代表人:罗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兰,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平,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员工。被告:刘小翠,女,汉族,1980年9月2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被告:夏波,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刘小翠、夏波银行卡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