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2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许毅与齐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毅,齐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2857号原告许毅。委托代理人徐东,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甄建飞,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齐建利。原告许毅诉被告齐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按规定退还原告14118元。审 判 员 翟立发代理审判员 洪金秋人民陪审员 蔺 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媛